寧德新聞網3月26日電 (林宗瑜)近日,屏南法院審理了一起葉某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0元。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間,陳某某、吳某某等三人(以上三人已判決),多次在屏南縣轄區(qū)內盜竊電動車、拖拉機、貨車等車輛上的電瓶,并將盜竊所得的電瓶販賣給屏南縣某廢品站。
葉某甲在承包經營該廢品站期間,明知陳某某、吳某某等三人所出售的電瓶系盜竊所得,仍對其等人出售的電瓶予以收購21次,收購金額達12018元。同時,葉某甲還指使葉某乙(另案處理)收購陳某某等三人的電瓶多達7次。
本院認為,葉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次數達28次,數額達15518元,清潔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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