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19日電 (陳開廉)今年4月,福安法院跨域立案受理一起特殊不當得利糾紛案,標的物為網絡虛擬貨幣“瑞波幣”?,F該案已審結,福安法院駁回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公司訴訟請求為:判令林某返還聚幣公司不當取得的利益瑞波幣63608個。在庭審中聚幣公司明確若無法返還瑞波幣要求轉換為貨幣價值,按每個瑞波幣5元的價格計算,或如果法院認為是非法的,要收繳林某的非法所得。
福安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林某系聚幣公司開設的網站的注冊用戶,林某在聚幣公司的平臺上有瑞波幣數量63608個。2017年9月15日,林某向聚幣公司申請?zhí)崛∪鸩◣?,申請?zhí)岢龅腻X包地址為rsi(隱去真實地址),申請瑞波幣數量分別為6174.7493697個、14154.3017298個、43921.2814533個,合計63608個。
林某確認于2017年9月20日收到瑞波幣63608個。此后聚幣公司認為其又向該錢包地址多轉賬瑞波幣合計63608個,要求林某返還該瑞波幣,雙方產生糾紛,故聚幣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另查明,因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聚幣公司已關閉網站關于虛擬貨幣交易的功能。
福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然本案訴爭的標的瑞波幣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應屬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頒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頒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fā)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相關規(guī)定,聚幣公司為其提供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yè)務及提供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的行為已屬違法,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據此,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為:(1)得利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2)取得不當得利,(3)造成他人損失。即便聚幣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有向rsi(隱去真實地址)的錢包地址多轉瑞波幣63608個,但根據虛擬貨幣交易習慣來說,申請?zhí)釒诺腻X包地址可以是任何人的,聚幣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rsi(隱去真實地址)的錢包地址系林某所屬或由其掌控的,即無法證明系由林某取得多轉的瑞波幣,也應由聚幣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應予駁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