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11月4日電 (韓丹丹)張某與李某系朋友關系,因李某向張某借款,張某于2023年5月至7月共向李某轉賬4次,共計40萬元,但未要求李某出具借條。
2024年上半年以來,張某多次催促李某還款,但李某以各種理由拖延,張某遂訴至法院。
法官經(jīng)審查認為,張某雖然能夠提供通過金融機構與微信向李某轉賬的記錄,但其無法提供借條,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只能體現(xiàn)“李某曾答應張某等其有錢就會給”的承諾,并無法證明雙方間存在借貸合意。故要求張某補充證據(jù)的同時委托調解員對該案進行調解。
經(jīng)調解,李某承認借款事實,并同意予以償還,最終雙方就還款方案達成一致。
法官提醒:親朋好友之間借錢時,不管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從善意的角度,最好要求或者主動出具相關借款憑證,防止日后發(fā)生糾紛無法舉證,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借款時借款人沒有出具借款憑證,出借人也可以在起訴前通過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方式與對方確認借貸關系的成立,補強證據(j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