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30日電 (吳進陽 陳鍵)近日,福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黃某某危險駕駛案,當庭宣判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6000元。這是自2011年醉酒駕駛入刑以來,福安法院審理的首例營運出租車司機醉酒駕駛案。
2024年2月1日5時許,黃某某酒后駕駛出租客運小型轎車,行經某小區(qū)附近路段,逆向行駛到小區(qū)門口對面花圃上停車睡覺,后經群眾舉報,于同日8時許被查獲。經鑒定,案發(fā)時黃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16.4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福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某具有違法劣跡,酌情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