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8月18日電(張慧娥)“輕松賺錢,2000-30000元收銀行卡……”本以為是賺錢的“商機”,沒想到因此身陷囹圄,唐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深感后悔。
近日,壽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2月27日,唐某在某網(wǎng)吧男廁隔斷上,發(fā)現(xiàn)貼有“2000-30000元收銀行卡”等字樣的小卡片,唐某以為發(fā)現(xiàn)“商機”,主動添加了卡片上留下的中介微信。2月28日至3月5日,唐某明知自己的銀行卡被用于轉移違法犯罪資金,仍然在該中介的安排下,攜帶手機、身份證及本人名下銀行卡前往中介指定的地點,將手機、身份證及上述銀行卡交給“上家”用于轉移違法資金。
唐某多次提供刷臉、輸入支付密碼、驗證碼等支付驗證幫助,伙同“上家”進行違法犯罪資金轉賬活動,并從中非法獲利25300元。經(jīng)核查,唐某名下的銀行卡于3月2日至4日共計幫助轉入違法資金5097937元,轉出違法資金5098038元。目前,關聯(lián)被害人被詐騙資金計2341004元。
壽寧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為接收、轉移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結合其退贓、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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