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察家
大學校園這種類似“集體收養(yǎng)”狀態(tài)的形式,并未從根本上改變人與流浪貓狗的權責困局。
據澎湃新聞報道,在華東師范大學中山北路校區(qū),劃出一處小角落,專門用于圈養(yǎng)流浪狗,學校社團“陽光小動物保護協(xié)會”組織同學每日夜間遛狗。由于活動過于火爆,遛狗名額一放出來就被一搶而空,“狗不夠用了”。對此,有網友表示:“方法很好,既解決了流浪狗無人管理有可能被傷害、也可能傷害路人的問題,又讓喜歡狗的同學有機會和狗狗接觸放松解壓。”
媒體報道中,“圈養(yǎng)”是作為一種“新的平衡”,或是一種可能解決“流浪貓狗管理與安全”難題的“創(chuàng)新”看待的。事實上,流浪貓狗的外部影響,不僅是對投喂、收養(yǎng)者的,但相關報道基本站在“小動物保護社團”的立場,而缺少校園管理方、其他同學的聲音。
校園流浪貓狗可能導致的問題,一面是對流浪動物本身而言,涉及其基本生存安全、動物福利。在校園收養(yǎng)、投喂行為中,除了極特殊的情況,動物的生存與福利是普遍增加的,可以忽略。
另一面,則是外部性影響,主要涉及校園流浪動物對環(huán)境的影響,包括糞便污染和噪音,潛在的傳染病風險,對流浪貓狗特別恐懼的校園中人的心理影響,以及最常見最突出的傷人事件。
關于流浪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主要規(guī)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以往司法判例,社區(qū)居民投喂流浪貓狗,流浪貓狗傷人的,投喂者往往需要承擔一定責任。而司法實踐中,如果無法找到原飼養(yǎng)人,由目前的管理人承擔責任。
比如,小區(qū)內流浪狗傷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yè)公司,就會作為小區(qū)管理單位承擔過錯責任。很多網友吐槽,有些小區(qū)保安驅離流浪貓狗時如何殘忍,其實主要就是因為上述原因。
既然不可能在既有權責體系下,強行要求小區(qū)保安放任不管,或擔負他們既沒有能力也未必有責任做的收養(yǎng)、投喂、管理等工作,單純吐槽小區(qū)保安的“殘忍”也沒有意義。重要的是,明確相關方的權責,有足夠得力、負責的民間組織進行補位。
簡單說,生存與安全有人管,肇事找得到人負責。對一般寵物收養(yǎng)者,這都不是問題,但投喂流浪貓狗的癥結卻恰恰在此。
校園與一般社區(qū)有不少區(qū)別。校園里的學生因為年齡、身份等原因,作為責任主體的能力更弱,尤其是作為群體身份或社團形式出現時,更是如此。
這種類似“集體收養(yǎng)”狀態(tài)的形式,并未從根本上改變之前人與流浪貓狗的權責困局。與校外社區(qū)相比,無非學校管理方及大部分學生的包容度可能更高,但潛在的風險并未得到完全管控。
很大程度上,目前這種做法,能夠保持一種“平衡”,是因為收養(yǎng)的校園寵物數量還很少。但如果作為一種“成功經驗”推廣,則在可以設想的安全風險中,對責任主體的認定,仍然缺少清晰的答案。
無論怎樣,在很多成年人居多的社區(qū)流浪動物亂象仍頻的時候,年輕大學生試圖探索更為平衡的新管理方式,本身值得肯定,至少增加了流浪動物管理的豐富性。
當然,這種探索一定不是輕松簡單的“共享遛狗”而已。年輕大學生們的愛心可貴,將匹配愛心的責任機制落到實處,則更為難能。
說到底,能不能管好“流浪貓狗”,本質上是人能不能管理好自己。或者說,這考驗的是年輕大學生如何處理好自己與學校及其他同學的關系,善用自己權利的能力。
□宋金波(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