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2月24日電 (王梓安 黃才嘉)日前,福安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提訊方式審理一起盜竊案件,當庭作出判決,以盜竊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林某某今年48周歲,2001年12月20日第一次因盜竊罪被判服刑,在20年間,先后又因為盜竊罪服刑11次,被福鼎、霞浦、蕉城區(qū)、福安四家法院判過刑。
2021年10月20日14時30分許,林某某到福安市城南街道南大路的被害人羅某某家四樓房間內(nèi),將衣柜中放置在盒子內(nèi)的兩條黃金項鏈盜走后逃離現(xiàn)場。當日16時許,林某某將盜得的兩條黃金項鏈銷贓給福安市城南街道東大路的一家珠寶店的老板占某某并得款13500元。
經(jīng)計量,該兩條黃金項鏈共計38.756克。經(jīng)福安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兩條黃金項鏈價值14836元。次日20時,林某某在霞浦縣龍首路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獲,當場查獲贓款11600元和一部黑色OPPO手機。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已追回被盜兩條黃金項鏈歸還羅某某。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林某某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其曾因犯盜竊罪十二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具有多次前科劣跡,第十二次刑滿釋放后僅一年三個月,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盜竊罪,可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簽字具結(jié)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已及時追回被盜物品發(fā)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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