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19日電 (朱春粦)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傅某某詐騙案,依法判處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傅某某與被害人鐘某某和江某某認識后,聲稱自己能承包到建設工程項目,鐘某某等人對此深信不疑。
2016年4月,傅某某謊稱自己即將競得霞浦縣某電場土建及機電安裝工程項目,承諾被害人鐘某某和江某某兩人作為該項目沙石和水泥的唯一供應商,并以承包工程項目需要定金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鐘某某和江某某共計11萬元。
在獲得上述款項后,傅某某拒接被害人電話,逃避返還相關款項,所騙款項被傅某某用于請客吃飯、支付房租、個人生活開支等。
2020年3月16日,傅某某在福建省邵武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傅某某已償還所騙款項11萬元,并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許諾他人介紹承包工程項目為誘餌,借承包工程需要保證金為名目騙取他人財物,金額達11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傅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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