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2月25日電 (林文維)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蘭某某詐騙案件,依法判處蘭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沒收蘭某某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機一部,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蘭某某違法所得7450元,分別返還被害人。
經審理查明,蘭某某在手機“快手”APP評論區(qū)上尋找購車對象,主動添加買車人微信,以需交付看車定金、尾款、保運費、簽收費、退款手續(xù)費等名義,騙取買車人通過微信支付錢款實施詐騙行為。
2019年2月至3月,蘭某某利用手機網絡以銷售二輪電動車為由,分別騙走陳某某(未成年)4550元、韓某(未成年)2900元。
在審理過程中,了解到蘭某某高中輟學回家后,沒有正當的謀生手段,在網絡結識不良分子并學會詐騙手法后便付諸實施,由于法制觀念淡薄、是非辨別能力低下、心理不成熟等原因,終致走上犯罪道路。
承辦法官針對蘭某某犯罪的主、客觀等方面的原因進行了剖析,從法、理、情多個角度進行教育,鼓勵其自立自強,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
霞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平臺,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計74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蘭某某犯罪的對象為未成年人,酌予從重處罰;利用網絡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酌予從重處罰;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對蘭某某厘定刑罰。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