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12月17日電 (鄭寶龍 羅彥霏)近日,福安法院審結(jié)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七旬老人索回18年前出借的1萬元借款。
2001年間,福安市某村委會及時任村支書劉某以缺少資金為由,共同向陳某借款10000元,并當場向陳某出具了借條。
2019年7月,距離借款發(fā)生已經(jīng)過去18年,眼見借條都“成年”了,村委會和劉某還未歸還借款,陳某遂一紙訴狀將其告至福安法院要求倆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福安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倆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借條未明確約定借款期限,陳某有權隨時要求被告返還借款,遂判令倆被告共同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關于利息部分,陳某雖然主張雙方約定的是月利率2%,但該案借條書面約定“月利率0.2分”,即月利率0.2%,遂判令倆被告償還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2%計算的利息。
法官提醒,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將結(jié)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nèi)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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