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萬喜申請203萬國家賠償獲最高法立案,正在審理中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因代購橘子罐頭被以詐騙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耿萬喜,于2018年被改判無罪。日前江蘇高院駁回了他的國家賠償申請。今日(9月23日),耿萬喜告訴新京報記者,今年7月,他通過郵寄方式,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索賠金額調整為203萬余元。最高法12368訴訟服務熱線一女工作人員證實,耿萬喜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目前已立案,案件審限為183天,該案在審理期限內,目前正在審理。
據(jù)新京報此前報道,1986年10月,耿萬喜因代購橘子罐頭,被濱??h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再審,宣告耿萬喜無罪。2018年6月20日,耿萬喜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644030.5元,被以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駁回。
鹽城中院于今年4月出具的不予賠償決定書顯示,該院認為,《國家賠償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中耿萬喜于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羈押,1990年3月被假釋解除羈押。侵權行為發(fā)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故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
隨后,耿萬喜向江蘇高院申訴,江蘇高院最終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由鹽城中院落實,向耿萬喜支付相當于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數(shù)額的補償金68萬元,另考慮耿萬喜的實際情況,再給其補助10萬元,合計78萬元。但該補償方案,未讓耿萬喜滿意。
今日上午,耿萬喜告訴新京報記者,今年7月,他通過郵寄方式,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索賠金額由原來的164萬余元,調整為203萬余元。他補充道,“索賠金額提高的原因有兩個,一是,人身自由賠償金由日賠287元/天,提升到315元/天;二是,精神損害賠償不是3年而是32年。”
賠償義務機關鹽城中院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該院也在等最高法最終的認定結論。今日下午,新京報記者致電最高法12368訴訟服務熱線獲知,耿萬喜涉及的“(2019)最高法委賠監(jiān)147號”案目前已立案,案件審限為183天,該案在審理期限內,目前正在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