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9月19日電 (鄭曉燕)日前,古田一男子因借用裝修工具與他人發(fā)生沖突,致他人輕傷二級,古田法院審結該起故意傷害案件,傷人者陸某某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據(jù)悉,今年1月5日,陸某某因借用裝修工具與周某某在一民房內發(fā)生沖突、扭打。其間,陸某某將周某某推到墻角并用膝蓋頂其左腰處,致其第2、3腰椎體左側橫出骨折。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周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6月19日,陸某某主動投案。案發(fā)后,陸某某已賠償周某某損失137000元,并獲得了其諒解。古田縣司法局對陸某某進行了審前社會調查并出具評估報告,表明陸某某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陸某某毆打他人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陸某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接受處罰,本案因雙方為民間小事而爭執(zhí)、扭打引發(fā),陸某某已賠償周某某損失137000元,并獲得諒解,無前科劣跡,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陸某某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依法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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