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9月4日電 (鄭曉燕)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男子因小事持啤酒瓶毆打他人致輕傷二級,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jù)悉,2017年9月13日,陳強與友人在古田城西街道一音樂會所內唱歌,后因瑣事在與同一包廂內的包偉發(fā)生口角、扭打,其間陳強持啤酒瓶砸傷包偉頭部,包偉持啤酒瓶擊打致陳強左手致輕微受傷。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包偉頭部3處創(chuàng)口累計長度10厘米,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陳強已賠償包偉醫(yī)藥費等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2019年1月15日,陳偉主動到縣公安局投案。
受古田法院委托,縣司法局對陳強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并出具評估報告,表明陳強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陳強因瑣事毆打他人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陳強系自首,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本案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過錯,結合陳強具備的社區(qū)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遂做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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