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8月8日電 (梁妍岑)近日,霞浦法院審結(jié)一起搶劫案,依法判處蘇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6月凌晨,蘇某從福安市乘坐劉某駕駛的出租車到霞浦縣城關。當車輛行駛至霞浦縣某處時,蘇某取出隨身攜帶的菜刀威脅劉某,并搶走其身上現(xiàn)金200余元。隨后,蘇某又逼迫劉某駕車至一店鋪吃宵夜,蘇某付完餐費后將剩余贓款放置餐桌上。
其間,劉某趁機請求店鋪老板報警,在民警到場后,蘇某見勢逃跑,所剩贓款被劉某拿回。2019年2月,蘇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蘇某以脅迫等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蘇某有違法劣跡,酌予從重處罰;蘇某持兇器搶劫,酌予從重處罰。蘇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予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對蘇某厘定刑罰。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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