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8月6日電 (王雅麗)朋友聚餐酒興正酣時,男子因他人誤闖包廂便大打出手。日前,福鼎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鄭某乾有期徒刑九個月,陳某春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8年11月,鄭某乾與朋友幾人在某餐館包廂內(nèi)聚餐,期間黃某、李某誤開該包廂的門。鄭某乾酒后心生不快,遂與黃、李兩人發(fā)生爭吵并責罵對方。
心生不滿的李某遂朝鄭某乾臉部揮打一拳,隨即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推搡,餐館老板鄭某等人見狀將雙方勸開,并將黃某、李某引領(lǐng)至其他包廂,鄭某乾則返回自己的包廂。
隨后,鄭某乾在包廂內(nèi)向陳某春及張某等人聲稱自己被他人毆打,并在眾人鼓動下與陳某春、張某等人前往二樓,逐個打開包廂門尋找黃某、李某。后鄭某乾、陳某春及張某等人闖入黃、李所在包廂內(nèi),對二人實施毆打,導致二人多處受傷。
爾后,鄭某乾、陳某春及張某等人在沒有結(jié)清餐費的情況下直接離開餐館,甚至掌摑餐館老板。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鄭某乾、陳某春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酒后因瑣事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結(jié)合其自首和積極賠償經(jīng)濟損失等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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