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6日電 (王雅麗)貨車司機因未對所載鋼筋進行捆綁固定,造成交會的中巴車三死七傷。日前,福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某明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18年12月21日中午,李某明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重型普通半掛車,在福建省福安市某公司裝載了16捆鋼筋后未進行捆綁固定便開往浙江省溫州市方向。
當日下午,李某明駕車行至104國道福鼎金釵溪連續(xù)下坡轉彎路段,遇交會車時因操作不當,在離心力和貨物重心位移的綜合作用下,車輛發(fā)生傾斜側翻。車上未捆扎固定的鋼筋滑落,砸撞對向駛來的中型普通客車,造成該客車上3名乘客當場死亡,駕駛員、乘客等7人不同程度受傷。
經認定,李某明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均不負本起事故責任。案發(fā)后,李某明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事后,李某明所在公司積極賠償3名死亡人員家屬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后又與7名受傷人員達成并履行賠償調解協(xié)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駕駛未安全固定承載貨物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多人受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結合其自首和獲得諒解等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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