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19日電(劉常娟)利用微信群搶紅包的功能,群主每日糾集參賭人員進群開賭,四個月獲利竟達130萬余元。日前,福鼎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張某龍等12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三年十個月不等,并分別判處罰金2萬至14萬不等。
2017年10月間,張某龍、張某鑫、朱某萍、施某然、和包某清、“東北蘇子哥”(均另案處理)等人經事先預謀,決定組建名為“叱咤風云”的賭博群,組織參賭人員以“搶紅包”形式進行“牛牛”對賭,從中抽頭獲利。
同月底,陳某庚加入該微信群成為股東。同年12月底,陳某玲加入該微信群成為股東,并確定將微信賭博群股份分為116股,其中包某清占30股、張某龍占18股、張某鑫、朱某萍共占17股、施某然占18股、陳某玲占15股、陳某庚占8股、“東北蘇子哥”占10股。
開設賭場期間,每次參賭人員20人至50人不等,每日糾集參賭人員賭博200余次。張某鑫、朱某萍在漳州市龍文區(qū)還設立專門的工作室,招募黃某華、阮某燕、朱某、王某儀和林某強、沈某德(均另案處理)在微信賭博群充當“托”,林某煌、沈某玲(均另案處理)充當“兌獎員”,給參賭人員進行兌獎。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微信賭博群運營期間,該微信群非法獲利共計1316407.3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龍、張某鑫、朱某萍、施某然、陳某玲、陳某庚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微信群在網絡上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非法獲利共計1316407.36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羅阿揚、黃某華、朱某、王某儀、馬某揚、阮某燕明知他人開設微信賭博群組織賭博活動,仍受雇成為工作人員,輔助微信賭博群的運營,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共犯,結合1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坦白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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